30年来,中国根据宪法制定了240多件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但另一方面,我还要证成政治宪法的时代特征,把政治宪法学与主流的规范宪法学及宪法解释学做出区别,同样要抵御他们抽象而空虚的理想主义或对于政治真相的遮蔽,要把宪法建立在富有生命力的政治之决断和理性之同意上,让规范从政治权力中生长出来,而不是外在地搬运或移植。这个时期可谓第二个现代中国之时期,这里也有一个党·人民之革命建国的政治宪法学问题。
高全喜、张伟、田飞龙:《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等等。显然,我认为陈端洪过于强调了政治的现实主义,强调了非常政治以及政治决断的绝对性,而忽视了政治之规范主义或诉求正义的正当性的一面。关于这一点,中国宪法的序言乃至结构,分明写得很清楚的,请看:什么是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人民当家做主,什么是革命建国,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什么是四项基本原则,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什么是社会主义国家,什么是公有制,等等,这些哪里是日常法治语境中的宪法概念呢?这些分明是赤裸裸的政治性,是革命建国、人民出场的非常态的革命政治之产物,是主导宪法的政治意志。[58]参见高全喜:《现代政制五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所以,在如何看待政治宪法这个关键问题上,我与陈端洪发生了严重的分歧,用我的话说,我们是政治宪法学的左和右。
[38]参见宪制发生学的基本原理,主要体现在我的三篇有关现代国家之动力机制的研究,参见高全喜:《战争、革命与宪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还有年轻学者翟小波的论文:宪法是关于主权的真实规则(2004年)、代议机关至上,还是司法化(2006年)。当事人获知管辖异议权的途径、时效。
《若干解释》第一次对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作出规定。它与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有着本质的区别。主张对管辖异议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理由是:第一,管辖权异议是一项程序性救济制度,其救济效果发生的期限仍在案件的程序审理的范围之内,尚不涉及到任何实体问题的处理。四、行政诉讼中管辖异议的程序行政诉讼中管辖异议涉及到的程序问题主要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和法院审查程序等。
摘要: 管辖异议是诉讼当事人的重要权利。第三,如果对管辖权的审查渗入了实体审查的因素,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
但对书面形式中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的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并要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诉讼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谓的公民在程序上的获得公平审判权。其次,行政诉讼法中虽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划分,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通过支持原告或被告一方主张,或提出独立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有共同之处。
确实,《若干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异议的规定中,对管辖异议主体规定的不明确,不仅导致理论界的纷争,更重要的是造成司法实践的困境。由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理解上存在分歧。目前再一味地纠缠于对法条的文义解释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跳出肯定与否定的争论,从服务于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目的出发来考察原告的管辖异议权,对《若干解释》第10条的规定作目的解释。但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诉讼的公正,2007 年10 月25 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由于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合法性基础,管辖具有较强的法定性,而且受理案件是法院的职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应该为自己行使管辖权找到合法的理由和依据。这有违民事裁定的立法宗旨,也与讲究诉讼效率的法律原则相悖。
当然,这与该条规定本身存在的先天性不足有关在我看来,政治宪法学之所以是宪法学,而不是为现实的政治权力背书,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政治宪法的规范性价值,在于是否诉求政治的合法性,即这个合法性不是宪法律的合法性,而是宪法的合法性,是本源的合法性,即正当性。
在我看来,政治宪法学关涉的根本性问题是介于政治学与宪法学之间的,是从政治现实主义到宪法规范主义的历史演进。中国的宪法学的中心实质上就是它的序言及其总体结构。[10]这一捍卫旧体制的宪法学在强世功的宪法社会学那里得到更为露骨的表述,他试图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理路中提取出一套中国宪法的其来有自的社会学渊源,进而为党国体制的一体化与正当化提供证明,并以此拒斥中国宪制的宪政主义改革。在这个关于政治性的基础理论确立之后,陈端洪无所羁绊地介入中国宪法领域,从容地提出了他的关于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的宪法观,并把宪法政治等同于党制政治,共产党成为中国政治的中心,因此也就成为中国宪法的中心,为此,他编制或重启了一系列有别于旧宪法学的新宪法学的语汇,诸如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必得出场,人民既不出场也不缺席、宪法是民主神的圣经,人民的安眠曲,等等。[51]如果我们缺乏一种历史主义的关切,没有把富有生命的历史观注入对于中国宪法的分析与解读,那么其结果只能是盲人摸象,缘木求鱼,不得要领。但是,中国的宪法却并没有这些例行的防卫措施,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开放很多是以违宪的试点形式推进的,这样一来,就有了所谓的良性违宪的宪法学争论。
所以,我所强调的宪法之规范主义,就与日常时期的规范宪法学有别,我不能赞同他们抽象地将一种没有中国政治宪法之缘由的规范宪法作为宪法学的标准,或者说,我不能接受他们所谓的西方宪法学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之规范,或基于西方宪法的权利价值或宣言,对于这种外在的规范主义,我认为是无力的和空虚的。姚中秋的儒家立宪建国论,参见姚中秋:《儒家宪政民生主义》,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6期以及《华夏治理秩序史》(第一卷·天下。
飘荡于八荒四野,拂万物而盘旋。固然规范主义或人格主义或自由主义极为关注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但这个个人权利和自由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它是以一个社会共同体为实践基础的,即首先需要有一个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之构成,尤其是需要有一个民主宪政制度之创建,然后才得以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自由主义或规范主义不是反社会的,而是成就于社会之中的,是一种社会的个人主义,社会建设尤其是政治社会、民主宪政的建设对于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不理解古今之变的中国历史,不理解中国的现代建国史、革命史、制宪史、改革史、生存史、自由史,就无法理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无法理解中国的政治宪法学之兴起的历史与现实背景。十年之后,张千帆教授运用宪法变通概念置换良性违宪,提出了自身对于这一改革宪法现象的理论认识,参见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8] 总之,评论界所谓的以陈端洪、翟小波和我为代表的政治宪法学(我称之为狭义的政治宪法学),加上强世功为代表的党制国家的宪法社会学,以及姚中秋为代表的儒家立宪建国论和许章润为代表的基于国家理性的历史法学(我称之为广义的政治宪法学),[9]这些林林总总的宪法思想,在近些年来格外活跃,论者们提出了各种不同于传统三大主流宪法学的主张和观点,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宪政思想潮流。[50]对于西方宪政秘密的揭示,我曾以美国为个案展开研究,具体参见高全喜:《美国现代政治的秘密》,载《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5/6期合编本。2008年至今,伴随着政治宪法学作为一个思想流派的出场并流传以及百年中国法政历史的现实感应及激发,一系列政治宪法学的著述陆续发表或出版,一时之间,蔚为大观。此外,诸如姚中秋的《现代中国的立国之道》(2010年)、《中国变革之道》(2012年)、许章润的《现代中国的国家理性》(2012年)、强世功的论文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2009年)等著述,也都被归入广义的政治宪法学之列。
与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外在地诉求基于个人主义的权利保障和限权宪法以及司法独立不同,政治宪法学强调中国宪法的人民制宪的生命力及其变革的动力机制,认为改革开放的今天,需要唤醒人民作为主人参与国家宪制,并敦促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做主的统一性。因为很清楚,在终结了革命激进主义的革命宪法之后,改革的宪法改良主义就必定会从政治意志的决断那里去发展出规范的动力来,只有用规范主义,即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才能实现改革的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学不是政治学,它诉求的乃是司法正义,是关于政治权力的规范性约束和限权。也只有在这里才能够寻找到从生存宪法到自由宪法的宪法精神之演进,而陈端洪所谓的五大根本法,虽然提出了这个逻辑,但却是外在于这个宪法精神的,他严重低估了四个修正案的新宪法精神,低估了改革宪法的规范性,低估了从革命宪法到宪政宪法的这个改革宪法的转折性重大意义。
[48]参见高全喜、田飞龙:《八二宪法与现代中国宪政的演进》,载《二十一世纪》(香港)2012年6月号。这是历史的导向,是人民的心声,也是中国宪法的归宿。
尽管这个宪法的规范性从起初并非纯然高尚、一白如纸,而是渗透着血污、脓疮和卑劣,笼罩着强权的专横与野蛮,但是,规范的种子总要发芽生长,总要从血污中挺拔出来,总会烽火燎原,蔚为壮观。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起一个新中国,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开天辟地的大事,这一点不可否认,因此,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就是关于中国革命建国的历史叙事,这个叙事奠定了中国之政治宪法的合法性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主流宪法学对于他们的批判乃是合理的,正确的,把他们视为政治学而非宪法学也是持之有据的。这一切固然有赖于宪法修正,但更多的时候有赖于无形的宪法创制。
正是从这样一种由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宪制变革中,关于中国的政治宪法才会生长出一个规范性的价值框架,对此,青年宪法学者田飞龙博士曾经有一段精彩的总结,他认为中国现行宪法存在着一个政治宪法结构,这个结构可以界定为人民主权(宪法之道)在八二宪法(加上四个修正案)上的三个肉身:基于真理的党的领导代表制+基于程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非代表制的参与民主制,这一结构也不是天外来物,而是有着百年中国的历史和思想渊源。如何看待这个八二宪法以及此后的三十年中国之宪法政治呢?在我看来,对于这个中国现行的改革宪法,我们应该有一个双重的视角,首先是一种延续的宪法观,即这个宪法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国宪制的一个升级版,一个虽然拨乱反正(对于文化大革命之政治中国)但仍然没有脱离党制国家体制的宪法[21],这一点与新传统之中国的党国宪法(国共两党)有着密切的关系,就是这个新传统的一部分。
(2)高全喜教授受邀赴人民大学法学院主讲《宪法与革命及中国宪制问题》(2010. 5. 7),陈端洪参与评议,人大法学院韩大元、胡锦光等教授进行总结。而中国内地,则经历了文革后的三十年改革开放,其中有八二宪法以及四个修正案。
这样一来,中国的宪法,就具有了描述的叙事性与规范性两种特性。当陈端洪的五大根本法之宏文甫一发表,我就站在规范主义的角度,对之展开了严厉的批判,尤其是遏阻了其空间并置式的政治宪政主义倾向,而将之改造为时间连续式的自由主义的政治宪政主义。
文章发布:2025-04-05 08:22:40
本文链接: http://vfkou.onlinekreditetestsiegergerade.org/92297/3774.html
评论列表
[57]历史主义的一个优点就是让我们警醒,让我们面对现实,面对波谲云诡的宪制流变。
索嘎